朔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2016年行动计划
2016年08月09日 来源:朔州市政府办公厅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精神,为加快推动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为指导,坚持围绕优势创抓机遇、围绕机遇创造需求、围绕需求创新产业、围绕产业创优机遇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分工职责,形成推动合力,全面完成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目标任务。

  二、主要目标

  按照“整车带动、配套发展、重点突破、创新推广、广泛应用”的思路,以整车企业、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模式创新为抓手,以电动车辆研发制造为突破点,以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试点运行为切入点,以新能源汽车全社会推广应用为着力点,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力争2016年底完成如下目标任务。

  (一)重点实施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规范和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下乡两大工程。支持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年产10000辆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项目建设,使我市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及专用车生产能力达到5000辆。

  (二)属地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以及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与环卫、物流、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三)完成全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全面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年内基本建成各类充电站6座,各类充电桩80个。

   三、重点工作

  (一)加快构建产业服务体系。

  1.落实保障政策。认真组织实施《朔州市电动乘用车及专用车暂行管理办法》,推进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产业化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时间进度:全年实施

  2.完善扶持措施。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等配套扶持措施,明确购置补贴对象、市、县(区)两级财政补贴标准;开设新能源汽车办证“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年检等业务;研究新能源汽车停车费等费用减免措施,研究探索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市政道路停车场和部分繁华商业区划出一定比例或开设专用停车位,优先用于停放新能源汽车,并出台优先停车的具体办法;出台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优惠措施;出台新能源汽车充电价格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国家电网朔州供电分公司

  时间进度:9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3.完善配套服务。建立新能源汽车金融信贷、保险、租赁、物流、二手车交易等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有利于扩大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的专业服务、增值服务等新业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工商局

  时间进度:9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二)加快技术攻关和产业化。

  1.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引导企业与国内高等院校合作,以新一代车型联合攻关为核心,集中力量围绕整车优化设计、动力电池(安全性、可靠性、轻量化、长寿命)、驱动电机、电控系统、电动空调、电动转向、电动制动元器件、电池正负极、隔膜、电解质等材料以及充电设备设施等方面进行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不断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整车性能和质量。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质监局

  时间进度:9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2.大力培育优势骨干企业。以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为重点,在产品技术研发、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跟踪调度和协调服务,加快培育壮大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各县区要培育和引进掌握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关键技术的配套生产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完善产业基础,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9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3.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促进作用。将新能源汽车作为推进两化融合的重点领域,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推广应用,鼓励和引导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和运营服务,不断深化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运营、管理、营销、服务等环节中的应用,提高新能源汽车和相关基础设施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时间进度:9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4.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联动发展。充分发挥山西天朔电动汽车跨区域技术联盟作用,突出产学研用相结合,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交流活动,探索建立共性技术平台,集聚联盟内优势资源,开展联合攻关,加快突破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推动相关技术成果转化。以该联盟为平台,组织整车、零部件、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单位开展专项对接等活动,会商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问题,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发展。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时间进度:9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5.强化产品质量保障。加强新能源汽车新车型示范运行管理,强化企业质量主体意识,推动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鼓励企业建设在线监测和运营系统,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引导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加强品牌培育。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

  时间进度:10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三)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1.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朔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建设专项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的充电服务体系。各县区要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专项规划,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统一的技术标准,推进充电桩、充电站等充电设施建设。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电网朔州供电分公司

  时间进度:9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2.加强充电设施用地保障。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各县区要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新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各地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和支持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9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3.明确充电设施配建要求。从2016年起,市区及各县区要在土地供应条件中明确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配建要求,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小区停车位总数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鼓励建设集停车和充电功能于一体的立体化停车场,并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推进已建和在建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住宅小区增建充电桩。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中,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鼓励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改造增建充电桩。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9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4.加强充电设施建设监管。研究制定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项目单位通过自建或引进其他投资主体建设充电设施,规范居民自建充电桩报批、安装和验收等流程,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国家电网朔州供电分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9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5.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在单位内部停车场设置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9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四)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市政、邮政和车站通勤、公安巡逻、景区观光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订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2016年,全市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全部为新能源汽车。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邮政局、市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11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2.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2016年,市本级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90%,并逐步扩大应用规模;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确定推广目标。国有企业参照上述要求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并应采取新建、改建、租赁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12月份完成

  (五)加快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1.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引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断创新营销方式,大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延伸服务领域,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售后维修以及电池维护与回收等领域。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引导商业场所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鼓励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探索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有效模式。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国家电网朔州供电分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11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2.积极引导投融资机制创新。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等服务,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并推广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配合单位:人行朔州支行、市商务局、朔州银监分局、市交通局、市经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10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3.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独资或参与投资成立专门从事公交、出租、客运、物流等运营服务的新能源汽车公司,在运营线路、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11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调度、考核工作进展情况,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各项任务。(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财税等支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等财政支持政策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加快替代步伐。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电价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

  (三)强化金融服务支撑。鼓励市内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或在场外市场挂牌等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朔州银监分局)

  (四)多渠道筹集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资金。研究建立长期稳定发展新能源汽车资金来源,并进一步优化市财政有关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式和结构,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检验测试和推广应用。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并探索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加快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中北大学朔州校区、朔州职业技术学院等市内院校,加强电化学、新材料、汽车电子、车辆工程、机电一体化等相关学科建设,设置与发展新能源汽车配套的专业,培养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和技术应用等人才。加强新能源汽车领域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大工程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扩大对外合作交流,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大力引进发展新能源汽车急需的人才,配套制定并落实专项人才引进计划、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六)加强宣传引导。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文化载体,宣传新能源汽车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意义,展示我市新能源汽车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成果,解读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和综合成本优势,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同时,对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给予曝光,营造广大消费者易于接受、乐于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文化局、朔州日报社、市新闻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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